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與副本在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如果講區別,那僅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按相關的規定營業執照(正本)要懸掛在公司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副本以折頁的開合方式設計的方便攜帶。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
法律規定編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冊公司須知:實繳制已改為認繳制,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新修改的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這一改革有利于個體創業、可以促進我國建立信用體系、有利于推動資源配置方式轉變。
新版執照編輯 :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新版營業執照將印制國徽、邊框、標題(營業執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等內容,打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號碼、記載事項名稱及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報提示語。